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更119号罪犯黄海杰,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5日作出了(2009)通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于2009年2月19日交付云南省玉溪监狱执行。2014年11月16日调入广西宜州监狱服刑改造。在执行过程中,罪犯黄海杰于2011年6月15日减刑七个月;2012年8月24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2月13日减刑九个月,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刑期截至2021年5月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0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117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海杰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罪犯黄海杰减刑一年。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海杰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4月起至2015年9月底止,共获奖励分85.17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海杰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附加没收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2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吴艳芬
审判员 黄国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德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