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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执字第01907号

孙秀清与吴国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秀清,吴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经执字第01907号申请执行人孙秀清,个体户。被执行人吴国平。孙秀清与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30日作出的(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国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人民币20562.5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孙秀清与被执行人吴国平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吴国平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吴国平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荣

审判员 万保华

审判员 曹 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