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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231号

佛山中燃华南能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盈发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中燃华南能源有限公司,佛山市金盈发铝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607民初231号原告佛山中燃华南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苑隽,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彭世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徐晓婷。被告佛山市金盈发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邝志坚,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中燃华南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金盈发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何健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液化石油气供货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供应液化石油气给被告,被告须于次月15日前一次性付款,逾期则需按0.5/天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均依约供气,被告却无严格按约定的周期付款。被告从2015年10月起拖延支付货款,(2015年6月至10月)累计总额165394.25元。原告曾在合理的期限内多次催收货款,但被告至今拒绝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被告:

一、支付货款合计165394.25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7月15日起,按欠款总额的0.5%/天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负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佛山市金盈发铝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佛山中燃华南能源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65394.25元。该款由被告分期支付:第一期于2016年1月29日支付50000元(该款已于当日支付完毕);第二期于2016年4月15日前支付45000元;第三期于2016年5月15日前支付45000元;第四期于2016年6月15日前将余款25394.25元支付完毕。

二、原告因本次诉讼而产生的律师服务费用12000元,由双方各负担一半,即6000元。该款由被告于支付上述第四期货款时一并履行完毕。

三、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按实际欠款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向被告收取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总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7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708元、申请费(诉中保全)1892元,合计4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即230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同意其于支付上述第四期货款时一并履行完毕付,故本院不另作退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成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