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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刑更33号

韩超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33号罪犯韩超,男,汉族,1991年4月20日出生,无文化,无职业。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超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超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韩超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娜

审 判 员  关毅民

代理

审判员  田 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福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