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389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姬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1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姬某某偿还申请人谢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876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5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8000元);被执行人刘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50元及执行费27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为横山县某某站干事,在某某公司有工资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某某公司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旺
审 判 员 谢加富
代理
审判员 贾鹏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