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886号原告朱某某,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孟某某,女,1983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显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记员单迪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