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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2886号

朱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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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886号原告朱某某,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孟某某,女,1983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显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记员单迪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