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59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党,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洪浪,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瑶,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黎,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潼民初字第01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党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洪浪、孙瑶、王黎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建党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10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760元,执行费45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洪浪、孙瑶、王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洪浪、孙瑶、王黎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查农行、工行、建行、邮政储蓄等银行及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洪浪、孙瑶、王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建党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洪浪、孙瑶、王黎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59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凤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