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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599号

王建党申请执行洪浪、孙瑶、王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党,洪浪,孙瑶,王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59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党,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洪浪,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瑶,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黎,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潼民初字第01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党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洪浪、孙瑶、王黎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建党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10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760元,执行费45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洪浪、孙瑶、王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洪浪、孙瑶、王黎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查农行、工行、建行、邮政储蓄等银行及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洪浪、孙瑶、王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建党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洪浪、孙瑶、王黎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59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凤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