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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刑更98号

覃乃范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覃乃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更98号罪犯覃乃范,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0日作出(2006)佛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乃范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责令被告人覃乃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荣科、班凤兰人民币98222.60元,其中被告人马镇潘承担赔偿人民币58933.56元,被告人覃乃范承担赔偿人民币39289.04元,被告人马镇潘、覃乃范对上述赔偿款项互负连带责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覃乃范、马镇潘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了(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2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12月8日交付广东省广州监狱执行。2014年6月27日调入广西宜州监狱服刑改造。在执行过程中,罪犯覃乃范于2011年6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30年12月9日止;2013年9月15日减刑二年二个月,刑期截至2028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115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覃乃范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覃乃范减刑一年八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乃范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9月底止,共获奖励分137.88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覃乃范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但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覃乃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至2027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吴艳芬

审判员 黄国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德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