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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495号

刘曰飞与刘曰成、刘曰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曰飞,刘曰成,刘曰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刘曰飞,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曰成,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曰林,男,197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01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曰飞申请执行刘曰成、刘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曰成、刘曰林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曰飞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所欠利息(所欠利息包括2015年6月4日前所欠利息3万元;2015年6月5日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2190元由被执行人刘曰成、刘曰林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刘曰成自愿于2016年3月7日前偿还申请人刘曰飞借款本息共计14.3万元。

二、案件申请执行费2190元由被执行人刘曰成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云飞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