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378号原告程晖,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林威,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昆峰,男,汉族。被告王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润良,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王卫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程晖诉被告刘昆峰、王静、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晖以被告刘昆峰、王静自愿履行债务为由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62.5元,由原告程晖负担。
审判员 雷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