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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378号

程晖与刘昆峰、王静、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晖,刘昆峰,王静,王卫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378号原告程晖,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林威,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昆峰,男,汉族。被告王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润良,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王卫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程晖诉被告刘昆峰、王静、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晖以被告刘昆峰、王静自愿履行债务为由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62.5元,由原告程晖负担。

审判员  雷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