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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782号

马国辉申请执行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国辉,王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782号申请执行人马国辉,女,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王志军,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国辉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志军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国辉人民币3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700元,执行费54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志军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志军已自觉交纳案件款人民币10000元,剩余案件款经查银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志军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马国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志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78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向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