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更156号罪犯黄承斌。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了(2012)宜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承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于201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120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承斌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黄承斌减刑一年。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承斌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4月起至2015年9月底止,累计获奖励分91.4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改造表现书面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承斌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承斌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吴艳芬
审判员 黄国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德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