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560号
原告:金某,女,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马桥镇。
委托代理人:陈玉菡,桓台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鲁某,男,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马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 邓旭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胤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