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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民初560号

金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560号

原告:金某,女,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马桥镇。

委托代理人:陈玉菡,桓台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鲁某,男,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马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  邓旭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胤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