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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调执字第1404号

青岛振德鞋业有限公司与由丕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振德鞋业有限公司,由丕庆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振德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成祥,经理。被执行人由丕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振德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由丕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24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志喜

审 判 员  李 瑜

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国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