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更133号罪犯覃善确,曾用名莫善确,现在广西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了(2009)环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善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覃善确、覃确成赔偿被害人莫志荣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508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于2010年1月29日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罪犯覃善确于2012年7月10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8月28日减刑一年五个月,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刑期截至2017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0月8日刑满释放。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0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118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覃善确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覃善确减刑一年三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善确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监狱劳动能手,2015年5月10日被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评为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4月起至2015年9月底止,共获奖励分86.43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覃善确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但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附加罚金刑及民事赔偿,且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善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至2016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吴艳芬
审判员 黄国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德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