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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68号

西安天衍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季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天衍置业有限公司,季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天衍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季平,男,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院作出的(2012)第3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天衍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季平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天衍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7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执行费5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农行、工行、建行、邮政储蓄等银行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季平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季平所有的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西大街健康北路的房屋,经穷经措施再未找到被执行人季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安天衍置业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季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6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向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