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执583号

李栋与青岛龙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栋,青岛龙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李栋。被执行人青岛龙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后北葛村。法定代表人孙方兆,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栋与被执行人青岛龙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67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志喜

审 判 员  李 瑜

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国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