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506号申请执行人张攒上,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雷雷,男,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潼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攒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雷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攒上人民币171397.0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08元,执行费25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农行、工行、建行、邮政储蓄等银行均未找到被执行人雷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攒上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雷雷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张攒上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50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向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