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法执字第538号

刘长福与李长军、王占柱、闫振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长福,李长军,王占柱,闫振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538号

申请执行人:刘长福,男,1951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李长军,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被执行人:王占柱,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被执行人:闫振江,男,1959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执行人刘长福与被执行人李长军、王占柱、闫振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将位于大庆市红岗区、乘南的房屋返还原告刘长福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洪庆

审判员 :刘丽萍

审判员 :李智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