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王耀斌,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爱鹏,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力,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0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耀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力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耀斌人民币11499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49元,负担执行费16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力逾期仍未履行。经查询各大商业银行,被执行人王力均无存款,查询工商局、车管所、房管所亦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王耀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53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