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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404号

鄂尔多斯市怡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怡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404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怡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某,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怡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怡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怡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迅恒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占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