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调执字第1197号

玉田县亿利达印刷包装机械厂与庞少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玉田县亿利达印刷包装机械厂,庞少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1197号申请执行人玉田县亿利达印刷包装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董庄村。

负责人:田会生厂长被执行人庞少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田县亿利达印刷包装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庞少华房屋购销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终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志喜

审 判 员  李 瑜

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国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