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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刑更16号

对李向伟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16号罪犯李向伟,男,汉族,1979年6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7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向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向伟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向伟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向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丽静

审判员  石玉芳

审判员  关毅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