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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598号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598号原告赵某某,男,汉。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辉,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焱,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某,女,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洪乾,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海

人民陪审员  张清峰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鲁中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