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598号原告赵某某,男,汉。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辉,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焱,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某,女,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洪乾,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海
人民陪审员 张清峰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鲁中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