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768号申请执行人姜利道。被执行人万瑞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利道与被执行人万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终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志喜
审 判 员 李 瑜
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国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