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877-1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兴,男,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邱国平,男,户籍地址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张献妹,女,户籍地址广东省博罗县。申请执行人李振兴与被执行人邱国平、张献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112000,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70元及执行费29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20770元。由于被执行人邱国平、张献妹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城盛龙花园二期10号楼C单元1905号房产进行查封,其中本案诉讼案件(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64-1号查封该房产邱国平名下50%份额,另案查封该房产张献妹名下50%份额的房产。并依法委托深圳市中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1854920元(详见中联咨评字(2015)第-0700001号评估报告书)。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受本院委托拍卖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在2016年1月5日举行的拍卖会上,竞买人杨茂榛以人民币2360000元竞得该批资产,竞买人现已支付完毕竞买款项。经审查,该拍卖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一、确认经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邱国平、张献妹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城盛龙花园二期10号楼C单元1905号房产(详见中联咨评字(2015)第-0700001号评估报告书,以现状为准)由竞买人杨茂榛竞得,该批财产的所有���自移交起转移给竞买人;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邱国平名下50%份额的房产(房地产证号60004415**)的查封[原查封案号为本案诉讼案件(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64-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李 怡执行员 张允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萧活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