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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196号

丁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甫,丁跃,张永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杜甫被执行人丁跃被执行人张永良本院在执行杜甫申请执行的(2014)晋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签发限期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了判决。我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晋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双凯

审判员  聂文刊

审判员  赵永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占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