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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刑更122号

莫顺值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更122号罪犯莫顺值,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壮族,广西环江县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了(2013)峨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顺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4日以对被告人莫顺值量刑畸轻,且系累犯为由,作出了河市检刑抗(2014)1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了(2014)峨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撤销天峨县人民法院(2013)峨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顺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于2013年10月9日交付执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8月12日刑满释放。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0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117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莫顺值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莫顺值减刑一年。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顺值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劳动能手。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9月底止,共获奖励分89.75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莫顺值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但无有效的证明证实其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无力履行罚金义务,对其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莫顺值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至2020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吴艳芬

审判员 黄国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德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