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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4477号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峰、楚孟坪、王平、刘国平、刘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峰,楚孟坪,王平,刘国平,刘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447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1978年8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楚孟坪,女,汉族,1981年2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73年12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国平,男,汉族,1984年3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和平,男,汉族,1972年3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54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王峰、楚孟坪偿还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平、刘国平、刘和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王峰、楚孟坪、王平、刘国平、刘和平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申请执行费59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447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云飞

审判员  刘 鑫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