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43号罪犯赵XX,男,汉族,1992年10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肇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XX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赵XX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XX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娜
审 判 员 ���关毅民
代理
审判员 田 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福 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