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878号申请执行人雷某。被执行人雷甲。被执行人雷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与被执行人雷甲、雷乙(2015)横民初字第0058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雷甲、雷乙偿还申请执行人雷某借款262400元(其中11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09年9月14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8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09年10月3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8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09年8月13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雷乙偿还申请执行人雷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6月8日起计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雷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413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雷某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予以同意。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087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旺
审 判 员 谢加富
代理
审判员 贾鹏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