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更93号罪犯龙小和,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了(2014)融安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小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于2014年7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114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龙小和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罪犯龙小和减刑七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小和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4年10月起至2015年9月底止,共获奖励分49.04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龙小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小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0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吴艳芬
审判员 黄国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德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