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416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500号。
负责人:郑志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史兆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史兆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志喜
审 判 员 李 瑜
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国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