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708号申请执行人曹献军,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增波,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潼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献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增波返还申请执行人曹献军人民币133467元,并由2012年9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清付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425元,负担执行费19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增波长期在外打工,经查询各大商业银行,被执行人杨增波均无存款,查询工商局、车管所、房管所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杨增波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曹献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增波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70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