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煜行长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坊子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服装批发市场西侧。
负责人:薛元良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坊子街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终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商初字第1207号民事调解书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志喜
审 判 员 李 瑜
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国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