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418号申请执行人刘作龙。被执行人王业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作龙与被执行人王业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志喜
审 判 员 李 瑜
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国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