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杨应琴。被执行人陆日贤。申请执行人杨应琴与被执行人陆日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015年11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陆日贤张贴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表、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赔偿申请执行人的1270元、案件受理费9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1415元交至田阳县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日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①2015年12月10日经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财产性权利等资信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②2015年11月12日,经询问被执行人所在得配件厂管理处留守人员得知陆日贤已不在配件厂,目前不知去向,其在离婚时已将在该厂的集资房分割给前妻;③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执行财产线索桂L×××××号牌小轿车,2016年1月21日经本院向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核实,该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是本案被执行人。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陆日贤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应琴又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法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5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敏
审判员 陆 享
审判员 李东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