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1号申请执行人刘先方,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秀站,男,汉族,陕西省丹凤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先方与被执行人张秀站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张秀站于2015年10月20日前支付原告刘先方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500元(被告张秀站之前垫付的80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减)。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秀站未按调解内容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刘先方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秀站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450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刘先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秀站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张秀站按期将此案执行款145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现案件执行款145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刘先方全额领取,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先方自愿放弃。执行费117元由被执行人张秀站承担。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璩海涛
审判员 曹振勇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