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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民初字第1236号

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娄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温州琼海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娄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温州琼海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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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1236号

原告: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娄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马林虎。

委托代理人:金国峰。

委托代理人:沈斌。

被告:温州琼海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仲轶。

原告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娄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与被告温州琼海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娄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沈斌、金国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琼海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娄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起诉称:2013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娄桥村陶瓷厂2号楼,租赁期限为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租金每年为482400元,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被告实际租赁了涉案房屋一年,仅支付了半年房租。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剩余半年租金,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半年房租241200元。被告温州琼海工贸有限公司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租赁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娄桥村陶瓷厂2号楼厂房共计335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租金单价为12元/平方米/月,年租金为482400元,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于每次租金到期前1个月内缴清下一半年租金等内容。被告支付半年租金,租赁上述厂房���于生产经营康唯牌电动车,一年后被告擅自搬离厂房,尚欠原告半年租金2412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租赁协议书、照片3张、商标信息。上述证据均经庭审出示,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被告占有、使用涉案租赁房屋一年,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未付的半年租金2412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如下:被告温州琼海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娄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租金241200元。本案受理费4918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温州琼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淑雅

人民陪审员  朱锦育

人民陪审员  周培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林晶晶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