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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18号

祁建根与被执行人王宏伟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祁建根,王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18号申请人祁建根,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宏伟,男,汉族,农民。申请人祁建根与被执行人王宏伟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王宏伟向申请人祁建根支付租赁费14364元,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祁建根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556元(含案件受理费192元)及迟延利息。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宏伟已经将租赁费14364元支付给祁建根,其余款项192元申请人表示放弃,执行费118元已由被执行人王宏伟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继国

审判员  曹振勇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