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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504号

庞会生与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会生,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04号

申请人:庞会生,农民。

被

申请人: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

被

申请人: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老庄子镇瓦房庄村南。本院在执行庞会生诉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郭双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习明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