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04号
申请人:庞会生,农民。
被
申请人: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
被
申请人: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老庄子镇瓦房庄村南。本院在执行庞会生诉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郭双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习明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