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34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蒙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邬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苗某某,现住址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蒙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苗某某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蒙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蒙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迅恒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占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