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更114号罪犯韦江涛,现在广西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了(2013)巴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江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对被告人邓建辉、韦江涛、韦江兴和沈琦的定罪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了(2013)河市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江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于2013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116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韦江涛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韦江涛减刑一年。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江涛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9月底止,共获奖励分85.96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韦江涛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江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9月2日至2018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吴艳芬
审判员 黄国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德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