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736号申请执行人邓国强,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拴龙,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国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拴龙赔偿申请执行人邓国强人民币3514.1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75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拴龙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拴龙已缴纳案件款35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邓国强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案件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