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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721号

陈甲与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陈甲;何某某;陈某乙;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甲,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第三人陈某乙,男,194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审第三人王某某,女,194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陈甲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4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川

审判员 黄文蔚

审判员 岳 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