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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873号

赵福全与闫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福全,闫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赵福全,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闫海涛,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赵福全申请执行闫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福全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闫海涛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闫海涛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赵福全未受偿金额为1380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8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青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