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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451号

方冬香与苏州咏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方冬香,苏州咏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51号原告方冬香。被告苏州咏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皮市街279号。法定代表人经廷翠,总经理。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庞金路****号。法定代表人韩雪峰,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沈叶建,系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冬香与被告苏州咏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方冬香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冬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冬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冬香负担。

审判员  沈国全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韦舒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