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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刑更64号

黄文林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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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更64号罪犯黄文林,现在广西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了(2011)丹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至2017年3月18日止,于2012年1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111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文林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罪犯黄文林减刑一年。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文林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3月至2015年9月底止,共获奖励分126.93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文林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罚金附加刑,对其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文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吴艳芬

审判员 黄国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德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