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1号
申请执行人:王猛。
被执行人:李永良。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杜亚军,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为:2122.72元,已执行了2122.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城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审判长 王中红
审判员 郑宜平
审判员 胡新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会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