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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1号

申请执行人王猛诉被执行人李永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猛,李永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1号

申请执行人:王猛。

被执行人:李永良。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杜亚军,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为:2122.72元,已执行了2122.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城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审判长  王中红

审判员  郑宜平

审判员  胡新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会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