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豫0204民初222-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生。被告鼓楼区包不同餐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侯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鼓楼区包不同餐厅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鼓楼区包不同餐厅经营者侯某某名下23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许某某名下位于开封市金明区城西商场街37号,汴房地产权证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判员毛庆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光 来自: